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
本案系一起执行阶段的债权转让纠纷。申请执行人某科技公司将生效调解书确认的剩余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刘某(化名),刘某委托陈思文律师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陈思文律师精准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条件,从债权转让的合法性、通知程序的完整性、原申请执行人的书面认可三个维度组织证据,最终成功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某置业公司应支付某科技公司工程款43万余元。因某置业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某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该执行案件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将某置业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作价18万余元交付某科技公司抵偿部分债务,但某置业公司尚欠剩余债权31万余元未偿还。
2026年5月,某科技公司与刘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剩余债权(含本金、逾期利息及垫付的评估费用等)全部转让给刘某。同年6月,某科技公司向债务人某置业公司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出具《确认函》,书面确认将剩余债权及相关权利(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全部转让给刘某。
【律师办案经过】
陈思文律师在接受刘某委托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在执行程序进行中,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剩余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能否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并继续推进执行程序。
陈思文律师首先确认了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某科技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其次,陈思文律师重点审查了债权转让的通知程序,依据《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规定,指导当事人完成了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关键步骤,确保债务人已知悉债权转让事实。再次,陈思文律师收集并整理了某科技公司出具的《确认函》,该文件明确书面认可刘某取得剩余债权及其他全部权利,满足了司法解释关于“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的形式要件。
在证据组织方面,陈思文律师向执行法院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送达凭证、《确认函》、原执行案件法律文书等全套证据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了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裁判结果】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某科技公司将本案债权依法转让给刘某,已通知相关债务人,并书面认可刘某取得债权,刘某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变更刘某为原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案件启示】
本案是执行阶段债权转让的成功实践,陈思文律师在此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一是专业判断精准,准确识别出本案适用《变更追加规定》第九条的法律路径;二是策略制定清晰,从债权转让合法性、通知程序完整性、原权利人书面认可三个维度构建证据体系;三是程序把控严谨,确保债权转让通知依法送达债务人,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变更申请的审查。本案表明,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实现权利承继,关键在于满足“依法转让”“通知债务人”“书面认可”三个法定要件,任一环节的缺失都可能导致变更申请受阻。对于债权受让人而言,在受让执行阶段债权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对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程序完整性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后续变更申请顺利推进。
陈思文律师,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婚姻家事、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及法律顾问等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与执行案件处理经验。
陈思文